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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诈骗罪辩护,核对海量流水,逐项核减犯罪数额,争取坦白初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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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二十余名被害人的千万级诈骗案卷宗,梳理海量银行流水与笔录证据,逐项对指控犯罪数额提出质证,争取坦白、初犯从轻情节,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量刑利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7 年 11 月 24 日 

代理方:被告人辩护人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涉案金额极其巨大的诈骗案件。被告人原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自身没有实际偿还能力前提下,虚构承接绿化工程、倒卖石油、向外出借高息资金等虚假事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向大量同事、亲友、熟人骗取资金。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诈骗金额高达 1300 余万元。被害人人数众多,二十余名被害人,每一名被害人都存在多次现金、转账往来,中间有还本付息,部分有借条,部分没有书面借条,部分借条当中又把利息计入本金,资金往来错综复杂,卷宗当中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数量庞大,事实核对工作量巨大。

接受委托之后,我作为辩护人,和另一名辩护律师共同开展辩护工作。首先对定性发表意见,认可诈骗罪定罪;但是针对公诉机关指控 1300 余万元犯罪数额提出重大异议。辩护人逐一对每一名被害人的给付本金、被告人已经归还本金利息、实际损失进行梳理核对,结合银行流水、借条、被害人笔录、被告人供述,逐项扣减已经归还的部分,同时提出部分纠纷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该部分不应当计入刑事诈骗犯罪数额,辩护认为实际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为 679.759 万元。另外提出被告人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属于坦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犯罪动机存在家庭特殊客观因素,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外一名辩护人提出应当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支付利息从犯罪数额当中扣除。法庭经过细致审理,对案件定性评判:被告人主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虚构项目,获取资金之后大肆挥霍;对象主要是亲友熟人,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不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诈骗罪。对于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的借贷,法庭认为行为已经构成诈骗,民事诉讼处理不影响刑事犯罪数额认定,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庭逐一核算每一位被害人实际损失,最终认定全案诈骗总额 1192.2887 万元。法庭采纳辩护人坦白、初犯、自愿认罪的从轻量刑情节。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对诈骗罪定性无异议,但指控 1300 余万元犯罪数额过高,结合流水、被害人陈述,实际犯罪数额应当核减至 679.759 万元;

2.部分被害人纠纷已经经过民事诉讼处理,对应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坦白,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

4.案件存在特殊家庭背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1.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责令被告人对二十余名被害人分别退赔对应实际被骗损失;

3.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案件总结: 被害人众多、资金往来庞杂的特大诈骗案件,辩护核心工作之一就是犯罪数额的核算。借条金额不等于实际犯罪数额,借条经常会把利息计入本金;案发之前被告人已经归还的本金、利息,应当在认定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时候予以扣减。这就要求辩护人要逐笔核对银行流水,把每一名被害人的资金进出梳理清楚。

已经走民事诉讼调解、判决的债务,并不当然排除刑事诈骗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借钱之初就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被害人提起过民事诉讼,仍然属于诈骗犯罪,该数额依然计入犯罪金额。区分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看两点: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本案资金主要来自熟人亲友,没有公开宣传,但是资金获取之后挥霍,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因此定诈骗罪。

此类涉案千万级别的重大诈骗案件,量刑基数极高,坦白认罪仅可以从轻,很难大幅度降档。辩护律师的重点工作是尽量精准核算犯罪数额,避免虚高金额加重被告人刑罚;同时完整挖掘全部酌定、法定从轻情节。办案当中,也要积极推动退赔退赃,虽然本案赃款基本全部挥霍,没有退赔能力,但如果有条件,退赔部分损失依然是重要从轻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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