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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 货款76万余元获支持并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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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程进度表和竣工验收报告,成功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并驳倒“先开票后付款”抗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商业水泵房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泵组、水箱及相关辅材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XXX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预付总金额30%,货到安装完成支付至总金额60%,通水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至总金额90%,通水验收合格后1年支付完全款。原告按约供货并完成安装调试,相关设备已由建设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38万元,剩余888000元(含2022年11月18日应付的1268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庭审中,被告辩称:①合同非总价包干,原告尚有零星配件未安装,双方未最终结算;②付款条件未成就,因原告未完成全部安装内容,且未开具全额发票,依据合同6.3.1条,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工程进度确认表、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法院查明:被告在向建设方申报的2021年6月形象进度确认表中已确认“地下室水泵房设备全部完成”;2022年1月25日,五方竣工验收确认地下室工程中“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分项合格。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已于2022年1月25日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包通水、包验收合格)。关于开票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开具全额发票系为避免垫付税款的合理抗辩,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拒绝开票,故被告不得以此拒付货款。最终确认:被告应于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总金额90%即XXX元,扣除已付38万元,尚欠761200元;剩余10%即126800元付款节点未到,暂不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76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12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 3.7%自2022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即63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0元、保全费4960元,合计11300元,由原告承担1418元、被告承担9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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