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借款险因"诉讼时效"失权,盐城蔡金辉律师助委托人确认近10万破产债权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原告AX(委托人)诉被告盐城市XX公司(已破产)、第三人C某、D某民间借贷纠纷,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6)苏XX民初XX号。原告AX委托上海XX蔡金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盐城市XX公司由破产管理人代理人出庭。
20XX年至20XX年间,盐城市XX公司因经营困难、濒临歇业,由职工C某经手分四笔向AX借款共5万余元,用于公司清账、发放工资等,C某出具借条,其中XXXX、XXXX两笔加盖公司公章,时任董事长D某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20XX年XXXXX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仅确认AX债权本金5万余元、利息1万余元。AX起诉要求偿还本金5万余元及利息15万余元,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借款系用于发放工资、应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二、律师代理经过
蔡金辉律师代理原告,重点完成三项攻防:
以借条、费用报销单(D某签字)及公司公章构建证据链,证明四笔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并结合破产管理人债权总表的登记确认佐证;
精准击破被告"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四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应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双方无明确宽限期,故未超时效;
就利息依约主张2.5万元借款年利率20%的约定,援引LPR四倍上限及破产受理停息规则重新核算;同时主张三笔借款构成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三、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
AX对盐城市XX公司享有破产普通债权近10万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未获支持)。
案件受理费XXXX,原告负担XX、被告负担XX。
四、律师价值
助委托人将破产管理人原认定的6万余元债权,经诉讼足额确认为9万余元,多争回约3.4万元;
精准击破"诉讼时效已过"的重大抗辩,避免委托人近十年借款债权失权;
以借条+报销单签字+公章+管理人债权表形成完整证据闭环,确认借贷关系成立;
虽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未获支持,但本金、利息均获足额确认,为委托人后续普通债权受偿奠定坚实基础。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遇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盐城蔡金辉律师:
1、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本人申报的债权被破产管理人少算、错算或不予确认;
2、对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金额、利息计算有异议,需在收到债权表后及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借款时间久远、接近或超过诉讼时效,对方以时效届满抗辩,需举证未约定还款期限或主张权利中断;
4、企业倒闭歇业、无人对接,仅剩借条、报销单、经办人签字等凭证,需梳理证据确认借款关系成立;
5、涉企借款未约定利息或利息计算复杂,需厘清约定利率、LPR四倍上限与破产受理停息规则;
6、主张第三方垫付工资等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被否,需评估普通债权受偿路径并依法维权。
盐城蔡金辉律师深耕民间借贷、破产债权确认与债务纠纷,可针对债权申报异议、诉讼时效抗辩、利息重新核算、证据补强与破产受偿等情形,提供证据梳理、债权确认诉讼、破产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帮助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依法足额确认债权、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