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WX(住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与被告N某甲于2013年相识并同居,2018年9月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N某乙与次女N某丙。因双方同居时年少无知,婚后发现性格严重不合,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5月,双方曾协商签署离婚协议书,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冷静期内,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4万元款项后突然反悔,拒绝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和好无望。原告W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尤洪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以(20XX)新01XX初XX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二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何安排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三是次女N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以及子女未来可能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的分担机制。由于被告此前在离婚冷静期内有过反悔行为,双方信任度较低,因此对抚养费的按期支付及违约责任的设定成为调解过程中的关键难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WX与被告N某甲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长女N某乙由被告N某甲抚养,次女N某丙由原告WX抚养;三、原告WX需向被告N某甲支付次女N某丙成年前的抚养费共计7万元,其中2万元由原告当庭支付,剩余5万元分两期支付,即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上述款项均转账至被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X)。若原告有一期未按时支付,被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两女成年前每次超过3000元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平均负担,其他高额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五、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WX自愿承担。法院审查后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