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提供原材料,原告为其加工零件并交付。2022年12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未付价款为26万余元,并约定原告开具16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部分开具税率为3%的发票。原告依约开具并交付了上述发票,被告陆续通过转账、XXX等方式支付了部分款项。此后,双方就剩余四千余元尾款及现金平账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法定代表人FXX曾向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警处理,警方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四千余元及自2023年3月30日起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某公司委托尤洪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未支付剩余四千余元价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某公司辩称,对结欠原告四千余元价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迟迟未付款的原因在于原告开具的票据未达到被告要求。此外,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被告主观上无拖欠支付价款的故意,客观上不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加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四千余元价款属实,理应清偿。关于违约责任,因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违约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结合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并给予被告一定的付款宽限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支付价款四千余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