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案涉8台变压器的合法所有权人。此前,原告关联公司与被告蒋X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签订厂房及设备买卖协议,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因发现变压器非全铜绕组,双方协商转为保管关系,由被告支付保管费代为保管。前诉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已实质性变更法律关系,变压器所有权未转移,判令被告返还8台变压器。然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变压器拆解变卖得款17万余元,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原告遂提起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变压器及内部专用油损失共计30万元。本案一审曾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在张涛律师代理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基于新事实的独立诉请,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否合理。被告辩称,本案与前诉当事人及法律关系相同,实质否定前诉裁判,构成重复起诉;且其变卖行为早于收到诉状,无主观恶意;原告主张的变压器油价值及损失金额无评估依据,应以实际变卖残值为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前诉要求返还的原物灭失而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依托新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作为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导致原物及内部油液状态无法查明,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物已无鉴定基础,结合前诉确定的残值、公证视频显示的满油状态及被告过错,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30万元损失合理有据。最终判决:被告蒋X赔偿原告某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