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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定制买卖合同仲裁胜诉案例:开发方交付不符合需求,裁决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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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定制案件遭遇鉴定不能,通过完整的间接证据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成功推动仲裁委认定对方根本违约,实现合同解除、全额返还预付款,维护委托人的交易权益。

案件详情

审理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

结案时间:2023年11月

代理一方:软件定制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委托开发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软件定制开发引发的买卖合同仲裁案件。我方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与科技开发企业签订《软件买卖合同》,委托对方定制开发业务软件。双方磋商确定,软件需要以指定“X宇”作为技术框架,以我方当事人提交的《需求文档》作为全部功能细节标准。合同总价款60000元,约定签订合同之时支付预付款30000元,软件交付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30000元;同时约定,若开发方15日内无法按照需求完成软件开发,应当退还已收款项。

我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预付款30000元。后续开发方向我方交付案涉软件,但该软件并未采用约定的“X宇”框架,也没有落实《需求文档》中的功能细节,软件无法正常测试使用。经我方比对,对方交付产品疑似由网络公开组件拼凑而成,并非针对性定制开发。我方就软件质量问题与开发方沟通,对方提出需要我方先行支付尾款才提供修改调试服务,双方矛盾激化。

案涉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整理全套证据,包含书面买卖合同、多组微信与QQ沟通记录、需求文档、付款电子回单、软件测试视频、源码比对材料、框架模板视频等,形成完整证据组。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核实软件是否符合定制约定,我方申请软件功能性司法鉴定。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审阅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后,认为现有资料无法满足鉴定条件,不予受理本次鉴定。

鉴定不能,是本案最大程序障碍。被申请人抗辩,没有司法鉴定报告就不能证明软件违约;同时引用合同条款,主张合同仅能协商解除,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已经完成交付,无需退款。

针对该困境,我方调整代理思路:向仲裁庭重点说明,举证责任应当分配至软件开发方。软件开发方作为技术输出主体,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交付的软件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框架与需求文档;同时指出被申请人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源代码材料,形成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不属于本案项目成果,不能作为比对依据。结合聊天记录、交付测试视频等多项间接证据,综合证明被申请人交付软件不符合定制要求,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仲裁庭经过开庭质证、全面审查全部卷宗材料,采信我方主要代理意见。

 

我方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软件买卖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软件开发预付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仲裁申请之日起按照LPR标准赔偿利息损失;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结果

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1、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软件开发款项30000元;

3、驳回申请人主张利息损失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2385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需在裁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案件总结

软件定制开发类合同纠纷,普遍存在技术门槛高、鉴定难的现实困境。很多案件当中,由于软件源码、开发素材由开发一方掌握,委托方处在技术信息弱势地位。本案就遭遇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局面,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直接固定软件不符合约定的事实。

本案取胜关键,不在于鉴定报告,而在于证据编排与举证责任的运用。我没有把全部希望押在鉴定上,在鉴定受阻之后,及时调整代理策略,把微信聊天记录、需求文档、测试视频、源码比对材料串联起来,还原双方对于技术框架、功能细节的约定。同时向仲裁庭阐明:软件开发方掌握源代码、开发过程资料,应当由开发方举证证明交付成果符合合同约定,而不是由委托方自证对方违约。

被申请人主张合同只能协商解除,不能法定解除。我方结合《民法典》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论证对方交付软件完全达不到定制目的,并且设置“付尾款才修改”的不合理条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即便合同约定协商解除,也不排除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本案也给软件定制交易带来启示:客户在签订软件定制类合同时,务必把技术框架、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交付物清单作为合同附件书面固定;约定分阶段验收,留存沟通记录、测试反馈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在技术鉴定走不通的情况下,聊天记录、交付成果、需求文档等间接证据,依然可以支撑仲裁庭认定根本违约。虽然利息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但实现了解除合同、全额拿回预付款的核心目标,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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