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3年10月18日
代理一方: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装饰制作企业)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商事主体之间的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我方当事人为一家装饰工程企业,被告系当地XX投资企业。2018‑2020年期间,被告因XX度假项目业务需要,多次委托我方当事人承接宣传物料设计、制作业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法律关系。双方商业习惯为先开具发票,后支付对应款项。
业务履行阶段,我方按照被告下达的业务需求完成全部物料制作、交付工作,并按交易惯例开具发票。但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拖延付款。我方当事人持续催收,双方当面核对多年业务账目,于2021年3月31日签署书面《协议书》,对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全部承揽业务进行统一清算确认。协议写明被告尚欠物料及制作费合计178227.5元;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全额清偿;逾期未足额支付,剩余债务全部加速到期,被告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结算协议签署完成之后,被告仅在2021年5月至8月分段累计支付68047.5元,剩余款项不再支付。我方多次沟通催款,被告认可业务总金额,但抗辩剩余欠款没有经过其公司内部签字审批,对我方主张的尚欠金额不予认可,拒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协商无果,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着手梳理全部证据链条,把对账结算协议书、对公付款流水、业务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发票开具查询记录全部整理归档。本案业务跨度长达两年,没有每一笔业务单独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全部业务事实依靠订单沟通、交付记录、发票佐证,事后签署的结算协议书是本案核心债权凭证。
庭审当中,被告主要抗辩理由为剩余欠款没有经过其内部签字确认。我方当庭提交全套证据,重点阐述:结算协议书属于双方对历史承揽业务的清算文件,加盖双方主体确认,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不能对抗对外签署的有效协议;对公流水可以印证被告已经部分履行付款义务,聊天记录、开票记录佐证承揽工作已经完整交付完成。被告对我方提交全部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法庭采信我方全部证据与代理意见,认定承揽关系成立,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料及制作费11018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645.5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小额速裁终审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物料及制作费110180元、违约金35645.5元,合计145825.5元;
2、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8.26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在商事经营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长期合作,并不会为每一笔业务单独订立正式承揽合同,依靠微信沟通、口头指令开展业务。一旦甲方资金出现问题,就极易出现拖欠款项,还会拿“内部没有签字、内部未走完流程”作为拒付借口。本案就是该类情形的典型缩影。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双方事后签署的书面结算协议书。这份协议把跨度两年多零散业务统一梳理,固化总欠款金额、付款期限、违约后果,把事实债权转化为书面合同债权。接受委托后,我没有只单独依靠结算协议单一证据,而是配套整理付款流水、业务沟通记录、开票记录,形成闭环证据链,以此应对被告“内部未签字”的抗辩。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释X,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属于对内约束,不能对抗对外盖章确认的结算文件。
即便被告认可业务总金额,仍然对剩余应付金额提出异议,我方结合转账流水扣减已付款项,锁定剩余本金,同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主张20%的违约金,该主张得到法院完整支持。
本案也给商事主体带来启示:长期持续性承揽合作,即便前期业务没有单独合同,合作结束后务必签署书面结算文件,明确欠款数额、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固定自身债权。企业不能寄希望于对方商业信誉,书面文件才是维权的坚实保障。拿到生效终审判决,当事人后续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反复协商谈判,完整保护企业经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