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3年5月24日
代理一方:赠与纠纷案件被告(女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恋爱交往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系男方母亲,其主张在子女恋爱交往期间,向我方当事人作出礼金、车辆等附义务赠与,认为该赠与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作为前提条件,因恋爱关系终止,诉请我方当事人返还案涉车辆或者对应等值车款,同时返还见面礼金。案件起诉初期,原告方态度强硬,拒绝私下沟通协商,我方当事人深陷诉讼当中,同时还遭受对方持续骚扰,面临高额返还的败诉风险。
梳理案件事实可知,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之子确立恋爱关系,恋爱存续期间,男方操作将案涉车辆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以该车辆办理抵押贷款,获取贷款资金。全套过户、抵押、买卖合同、租赁相关手续均由男方主导办理,我方当事人并未实际控制、占有该车辆,本人也不具备驾驶资质。男方并未将车辆交付给我方当事人,真实意图是通过车辆抵押获取贷款款项,将抵押所得钱款交付我方当事人用于偿还对外债务。男方实施上述抵押操作时,并未告知其母亲也就是本案原告。
贷款放款分两笔到账,同时产生相应贷款手续费。资金到账之后,我方当事人将部分资金转回至男方银行卡,恋爱过程中也向男方进行多笔转账,并且承担了两期车辆抵押贷款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直接按照车辆完整价值进行索赔,同时主张存在5000元见面礼金,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全面阅卷,调取关联案件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仔细核对全部银行流水记录,梳理每一笔资金往来,制作完整的实际受赠金额核算表格。同时梳理法律适用关键点,本案原告主张属于附义务赠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撤销赠与存在一年法定除斥期间。结合证据,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时间可以作为原告知晓权利受损的起算时点,至原告起诉之时,一年除斥期间已经届满,原告撤销权已经消灭,这是本案第一道核心抗辩防线。
其次,厘清赠与标的与赠与主体,本案不存在车辆实物赠与,真实流转的是车辆抵押得来的贷款资金,案外人仅为办理抵押的过渡主体,车辆全程由男方掌控使用,我方当事人从未取得车辆占有使用权;赠与行为发生在我方当事人与原告儿子之间,原告并非赠与合同的相对方。
再者,针对附义务赠与的主张,我方检索全部聊天记录、案件材料,原告无法举证双方存在以结婚作为赠与附加义务的约定。双方恋爱时间较短,尚未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我方当事人并无结婚意向,后续因男方个人原因双方分手,案涉钱款属于普通恋爱赠与,并非附结婚义务的赠与。针对原告诉请的见面礼金,原告也无对应的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撑。同时针对原告单方主张的车辆价值,我方提出二手车价值应当经由专业机构评估,原告单方估值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开庭前,律师整理完整答辩意见、资金明细,构建多层抗辩体系,从除斥期间、赠与主体、赠与标的、附义务赠与举证责任、资金扣减、举证不能等多个维度搭建抗辩逻辑。经过庭审交锋,完整向法庭呈现全部事实与法律观点,原告方充分评估本案败诉风险,态度发生重大转变,主动向法院提出调解意向。我方当事人考虑希望快速了结纠纷,彻底摆脱对方持续骚扰,避免漫长诉讼消耗时间精力,同意参与调解协商。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若法庭认定双方存在款项往来,应当按照实际资金流水核算我方当事人实际受取得金额,剔除手续费、转回男方款项、代为偿还贷款等全部支出;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法院予以确认:
1、我方当事人向原告分期归还款项合计20000元,分四期按期支付;
2、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原告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总结
本案是恋爱赠与纠纷当中典型的“以打促谈”的调解案例。此类案件,原告常常放大恋爱期间财物价值,将普通恋爱赠与定性为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主张大额返还。当事人一开始面临很高的心理压力,对方拒绝沟通,还伴随骚扰,当事人希望能够尽快摆脱纠纷。
接手案件之后,我没有优先直接推动调解,调解的筹码来源于扎实的抗辩体系。我首先锁定法定除斥期间这一程序抗辩要点,一旦除斥期间届满,原告的撤销权就丧失基础。再拆解全部银行流水,把每一笔转出、还贷、手续费全部纳入核算,还原真实资金往来,击破原告按照整车价值索赔的诉求。同时区分赠与主体、赠与标的,说明赠与的是抵押钱款而非车辆实物,原告并非赠与关系相对人,并且指出原告无法举证属于附结婚义务的赠与,形成多层抗辩防线。
庭审中将事实、流水、法律观点完整输出之后,原告方XX到自身诉讼存在重大败诉风险,才主动寻求调解。我方当事人出于止损、彻底摆脱纠缠的考量,接受分期支付20000元的调解方案,相比原告最初主张的车辆全款,大幅降低给付成本,并且通过司法调解文书固定权利义务,设置逾期强制执行条款,一次性终结全部纠纷,避免后续反复纠缠起诉。
恋爱赠与类案件,调解不一定是第一选择,有力的抗辩才是谈判的底气。如果我方没有扎实梳理证据、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当事人很可能被迫接受高额赔偿。同时也要兼顾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当事人有时候不止追求“胜诉”,也追求纠纷快速终结,免受持续骚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把诉讼对抗作为谈判筹码,平衡法律风险与当事人现实处境,才是处理这类家事衍生财产案件的关键。即便调解结案,也要把全部事实抗辩完整呈现,不能因为调解就放弃事实梳理,既保障调解协议公平,也避免留下后续再次诉讼的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