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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代理李XX等房屋侵权纠纷案败诉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律师律师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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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刘某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房屋确权及侵权诉求,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调取历史建房审批档案及公证书等关键证据,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出资建房”的主张。在庭审中,张律师针对原告证据的瑕疵进行严密质证,指出其建房申请未获行政审批的致命缺陷,并成功促使原告在鉴定环节因无法提供检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专业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抗辩逻辑,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关键支撑,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刘XX系夫妻,育有刘XX、刘XX、刘XX三女。被告刘XX系刘XX之弟。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原告诉称,刘XX夫妇于1992年申请宅基地并出资建成涉案房屋。被告刘XX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于2006年将房屋私自登记在其名下。刘XX去世后,被告侵占该房屋。原告曾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该房屋登记,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四原告共同所有,判令被告XX并赔偿损失7.9万余元。

被告刘XX辩称,原告对涉案房屋无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涉案房屋系其父刘XX代建,建房款来源于刘XX去世时的死亡赔偿金等;1992年原告申请的宅基地未获批准,未实施建房行为。

法院查明,1988年刘XX申请建房获批,1992年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6年被告将房屋登记在本人名下,后被行政诉讼撤销。刘XX曾于1992年5月申请建房,但未获批准。2012年4月,刘XX在某公证处说明并公证,承认按房屋实际归属及老人意愿,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对被告2006年办理产权证无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刘XX与李XX共同出资建设,但提供的1992年建房申请书缺少某镇政府批准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等需经某镇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能证明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原告申请对建房证据进行鉴定,但以证人丢失证据为由拒绝提供检材。被告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证实刘XX生前已确认房屋归被告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涉案房屋系刘XX夫妇出资建设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原告拒绝提供鉴定检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X、刘XX、刘XX、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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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成律师刑辩学院会员、潍坊市首届青年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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