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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求被驳回,赔偿800元及修复诉求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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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侵权因果关系,举证房屋老旧自损,成功驳回原告诉求,赔偿800元及修复诉求未获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楼上楼下相邻关系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某电气商贸公司职工)居住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房屋(108号),该房屋系原告所有并用于出租,约定月租金800元。2019年6月9日,原告发现其房屋屋顶及墙面出现漏水、返潮及霉斑现象。原告认为系楼上住户(被告)家热水器漏水所致,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并影响其使用和收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原告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修复原告房屋屋顶和墙面;2.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800元;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被告方辩称:1. 原告房屋渗水处对应被告家无水管经过,渗水与被告无因果关系;2. 原告房屋租客未离开,房租损失不存在;3. 涉诉房屋建于1984年,至今已35年,因年久失修、光照不足导致潮湿发霉,系原告房屋自身原因造成。被告还提交了照片、社区证明,并申请证人(203号业主)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其家房屋与原告房屋有同样霉斑情况,在其清理楼顶下水管堵塞垃圾后,家中霉斑消失。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漏水原因及因果关系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照片、社区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录音文字记录因无法确定真实性,不予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中屋顶及墙面虽出现返潮、霉斑现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现象与被告家有因果关系,亦未举证证明楼上被告家有渗水到其家中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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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旗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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