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29日17时许,贺X驾驶某A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心大街北路口左转时,将行走在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李XX撞倒。李XX受伤后送医治疗三天,共花费医疗费6.7万余元,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胸腹腔内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贺X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子洲第十二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定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令某保险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XX、李XX、李XX各项损失共计82.5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贺X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审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计算是否准确;二是上诉人贺X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是否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贺X及其辩护人提出,贺X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足额补偿并愿意委托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贺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计算全面准确。二审期间,贺X家属代为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并取得谅解,贺X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评估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民事赔偿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贺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