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旅游公司因诉某市政府、某管委会、某保护办及某公园管理公司拆除通知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XX)陕71行初XX号行政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臻龙律师作为某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原审中,某旅游公司诉称某保护办作出的某保护办发[20XX]X号《拆除通知》及强拆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原审法院认为,实施拆除行为的并非某市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某旅游公司亦认为实施拆除行为的是某公园管理公司,故以某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XX。
某旅游公司不服上诉称,涉案《拆除通知》及强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核心特征,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侵犯了其合法经营自主权,某市政府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二审期间,某公园管理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拆除行为系依据某保护办下发的《拆除通知》执行,因群众举报活动涉嫌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其作为遗址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政策,并依据协议约定通知相关公司撤场,不存在擅自强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旅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某旅游公司诉请确认涉案《拆除通知》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民事范畴、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上诉人则认为涉案行为系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需审查某旅游公司与被诉《拆除通知》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某旅游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某公园管理公司的《情况说明》,能够初步证明某旅游公司与被诉《拆除通知》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本案属于民事范畴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指令继续审理后应当追加相关公司参与诉讼,对被诉拆除行为的时间、实施主体等事实进一步查明。
最终,法院裁定:一、撤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XX)陕71行初XX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