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5月30日,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市某区某小区一期一标和一期二标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明确了单价、签收人、违约责任及管辖法院,并约定案外人何X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2021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计划》,确认截至2021年3月欠付砼款784万余元,承诺分期支付,并约定若逾期则按月利率1.2%承担利息。此后,原告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继续向被告供货109万余元。被告仅支付540万元及部分贴息后便停止付款。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53万余元、逾期利息101万余元,以及律师费15万元、保全保险费七千余元。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担保人何XX的起诉,法院依法准许。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其一,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被告主张《付款承诺计划》中的欠款包含了违约金7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因缺乏签认单应予扣除。其二,关于运输结算款的处理。被告抗辩称,案涉项目一期二标的运输结算款256万余元系案外人某运输公司独立承运,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作为欠付货款处理。其三,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被告认为采购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由其承担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相关担保条款仅约束担保人,故拒绝支付。原告则通过提交签收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对上述抗辩逐一予以反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针对焦点一,结合业务发生及付款情况,被告确已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双方在对账时结算违约金及利息8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自愿签字确认,故对该81万元不予扣除。针对焦点二,2021年3月前的运费已随货款结算完毕,被告要求扣除无依据;但2021年4月后新发生的5万余元运费,因与货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针对焦点三,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货款34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万余元(后续利息按不同基数及年利率7.7%、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万余元,由被告负担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