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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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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对调价协议效力的抗辩,杨律师敏锐捕捉到徐某丙在前期合同中的签字行为及结算人员李某丁的月度确认记录,成功构建表见代理的证据链,夯实了调价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上,杨律师精准梳理了数十笔付款流水与工程进度节点,准确界定主体结构完成时间,为法院支持逾期利息提供了清晰的事实基础。其严密的庭审表现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最终促成原告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7年7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承建的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单价按嘉兴市当月信息价下浮19%结算,暂定总价260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变化,双方于同年8月签订补充协议,后又于11月、12月签订两份调价协议,对混凝土单价分别上调25元/立方米和45元/立方米。原告依约供应混凝土共计47633立方米,按调价后单价计算总价款为2021万余元。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860万元,尚欠161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某分公司及被告某公司共同支付欠付货款1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混凝土单价如何确定,即调价协议是否对被告具有约束力;二是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及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一,被告抗辩称调价协议签字人徐XX无权签字,且原告提供的合同与被告持有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拒绝认可调价后的单价,主张仅欠付44万余元。针对焦点二,被告辩称已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付款,不构成逾期,且主张主体结构完成时间应以中间结构验收即2018年11月1日为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徐XX在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作为被告代表签字,参与了合同协商与履行,被告有理由相信其可继续代表被告就价格进行协商,构成表见代理。且被告委派的结算人员李XX每月对包含调价后单价的签收单签字确认,印证了被告对调价的认可,故调价协议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关于焦点二,法院认定主体结构完成时间应以中间结构验收时间为准,截至该节点被告应付1212万余元,实付1180万元,已构成逾期。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161万余元及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9万余元(其后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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