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彭X与被告王X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9年8月4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转款2万元并备注“借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借到原告2万元,承诺于2019年10月3日前归还,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承认欠款但找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委托郭学好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X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成立;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分段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供了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证明了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的事实,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针对第二个焦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因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息需分段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需分别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和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应向原告彭X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关于逾期利息,法院支持分段计算: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8%计付。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X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2万元为基数向原告彭X支付上述分段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余元,减半收取200余元,由被告王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