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东民初字第98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高峰


审 判 员  韩鑫


代理审判员  董明



书 记 员  薛X


  • 2014-12-16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