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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夏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XX1201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夏X,系张家港市塘桥易XX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夏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书 记 员  张XX


  • 2015-04-02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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