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XX1201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夏X,系张家港市塘桥易XX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夏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