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XX公司与文XX、宿迁市XX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被告文XX,系张家港市XX业主。


被告宿迁市XX厂,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南。


投资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倪X。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文XX、宿迁市XX公司、宿迁市XX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X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XX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宿迁市XX厂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赔偿款2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梅菊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书 记 员  许XX


  • 2015-04-0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