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把对方致轻微骨折,在县医院治疗之后,还转到同级别的县医院再治疗,花了4000块,我需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您作为致害方,应当赔偿对方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但并非对方花了多少您就得赔多少,不合理、不必要的那部分可以拒绝承担。
一、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过错致人损害应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医疗费以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确定;您若认为治疗不必要、不合理,举证责任在您。
二、转院费用要重点审查。在原医院能够治疗的情况下,又转到同级别医院重复治疗、重复检查,通常被认定为扩大的不合理支出,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主张由对方自负该部分。但如果原医院确无相应条件、有转诊必要,该费用仍须承担。
三、责任比例。先看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若也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您的电瓶车若被鉴定为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还要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承担。
四、操作建议。①向对方索取两次治疗的全部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与票据;②核对有无重复项目;③必要时申请医疗费合理性鉴定,只赔经审查合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