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医疗纠纷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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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疗纠纷仲裁推荐文章
仲裁需要人证吗
您完全有权要求同事作为证人出席庭审,但劳动仲裁的裁决并不完全依赖于证人证言。只有在您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证人才会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如果您能收集到更有力的证据,证人可能不是必需的。在决定是否依赖证人之前,请确保您已充分评估所有可用证据,并考虑证人出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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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仲裁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保障对象界定模糊。2、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较低。3、参保的可持续性弱。4、缺乏衔接措施。5、政策宣传不够。从总体来讲,各职能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不够深入。社区宣传不成体系,如在张贴栏里贴张“致居民的一封信”就算是宣传,而网络信息系统更新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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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合作医疗和医保的区别在哪
1、所覆盖的对象不同;2、缴费方式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自愿参加,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能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3、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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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劳务纠纷仲裁判决后异地上诉怎么办
仲裁裁决书自颁布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不得异地起诉,而应遵循法定程序,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销裁决的申请。这一规定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效率,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合法、公正的救济途径。通过明确的法律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纠纷的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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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劳动仲裁
连带保证或诉或裁或通知是什么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债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要求,保证人免责。对于诉讼时效,若未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六个月。若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至本息还清,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起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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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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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医疗纠纷仲裁问答推荐
医疗责任事故应封存的资料需要保管好吗
[律师回复] 解析: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纠纷的情况下,有关病历资料的处理方式为:首先应当采取密封保存措施,病历资料既可以包括原始文件,同时也允许有关复制副本参与其中,具体由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妥善保管。如果在病历资料完成前需要采取密封的保护性措施,建议优先对已经完整记录的病历材料实施密封存放。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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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院属不属于医疗事故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并非所有医疗事件都可视为医疗事故,其判断标准为:医疗结构以及在该机构内被委派执行医疗任务的医护人员在进行各种医疗行为时,由于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导致患者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方可将此视为医疗事故。若当事人对于某起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委托有关医疗事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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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执行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应交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与裁判。若劳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则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管辖权归属方。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将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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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属于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探讨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活动期间,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患者生命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就会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此种赔偿债权债务关系便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责任原则范畴之中,具体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例如医疗机构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与诊疗规范密切相关的文件精神,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出示与该起争议相关的病历记录,甚至遗失、伪造、篡改乃至非法销毁这些病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表现。另外,医疗损害责任还涵盖了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而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形,患者既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提出索赔要求,亦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若医疗机构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向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进行追偿。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过错性质的诊疗行为;患者确实遭受到了损害,主要涉及到人身伤害以及相关的财产损失;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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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依据我国现行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明确了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状况:(首先)(其一)是关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赔偿工伤医疗费用、获得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额仅限于当地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范围内的争端;(其次)(再次)即为因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而引发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的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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