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于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有共有差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房屋的所有权不区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有共有是无份额区分的。(2)除依法律限定和当事人另有商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配,只有出现法律限定或当事人商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有共有的共有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配共有房屋。
一、常见共有
房屋所有权共有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有劳动或共有生活而产生的。在事实上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有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根据《
婚姻法》的限定,除夫妻有特别商定的外,夫妻两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买下、受赠或者
继承的房屋,隶属夫妻共有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配,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
离婚或一方丧命),或者两方有特别商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配。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人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得到的。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配。房屋的共有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有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商量一致,不能商量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解决,不应予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对于共有共有房屋的处罚,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罚共有房屋的做法无效。
二、房屋分配共有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有共有的房屋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有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配。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商量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商量,以求达到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限定的,应依照法律的限定。如《婚姻法》限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应照看女方和小孩的利益。对于当事人不能商量一致,法律也无特别限定的,通常应当确定相等的所有权份额。对于共有房屋,不能确定是共有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有共有,即使主体共有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有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