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虚假的
购房合同分属分别的合同
法律关系,但借债
保证合同是为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购房款支付义务而签订,即通俗地讲,是以
按揭借贷的形式买下
商品房。两个合同虽不是主从
合同关系,但
当事人串通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是通过签订房贷合同以套取银行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虚假性导致虚假按揭借贷。虚假按揭借贷从表面
证据上看与真实按揭借贷是相同的,但虚假按揭的操作手法差别于真实按揭,具有如下特征:其
一,真正借债人为开发商,个人系名义上的借债人。个人之所以愿意扮演名义借债人的角色,个中原由和情节分很多种,有被假冒身份的,有被
欺诈或
胁迫的,等等。其
二,银行发放的借贷并非用于支付名义借债人的购房款,而是由开发商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事项或其他用途。其
三,银行对虚假按揭可否明知,则应根据银行工作人员可否与开发商
恶意串通的审查结果,来判断银行主观上是恶意串通还是被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