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限定,如果另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可由法院依法对
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的措施,并可将被执行人加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他进行信用惩戒,以促使其他早日自觉履行奏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相应的
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本领的,则也能够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本领、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能够任意再由法院
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
民事裁判、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却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却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