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到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
交通肇事案件,患者构成
伤残或者受害人丧命的,患者或死者
继承人能够主张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到精神损害,导致严重后果的,能够要求加害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因
侵权使人精神损害,但未导致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
精神损失的,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通常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严重的,能够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限定承受赔偿职责,受害人不应承受。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承受精神抚慰金比例问题交强险丧命
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许多事项(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法律未作明确限定或解释之前,所有的这些事项是平等的,均应在限额中予以赔偿。如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乘以交强险限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应赔偿具体金额,其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
肇事方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