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受
侵权职责。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看护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
保证物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侵权人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行政职责或者
刑事职责的,不影响依法承受侵权职责。因同一做法应当承受侵权职责和行政职责、刑事职责,侵权人的财产不够以支付的,先承受侵权职责。
受害人和做
法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无犯错的,能够根据事实上情况,由两方分担损失。 损害发生后,
当事人能够商量
赔偿花费的支付方式。商量不一致的,赔偿花费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能够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保证。 不承受职责和减轻职责的情形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
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导致的,做法人不承受职责。
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因
不可抗力导致他
人损害的,不承受职责。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