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
证据、说明可否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等,以便使案件调查顺手进展,同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手续,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判定意见;
(七)勘验、体检、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做法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经过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丧命或者丧失做法本领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可否清楚,证据可否确实、充足,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可否正确;
(二)有无漏掉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职责的人;
(三)可否隶属不应追究刑事职责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