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
借给一个同事8000元,有
欠条,没有指纹,只要欠条上有签字或者盖章就可以证明借款关系,或者能够通过字迹鉴定证明是同时本人书写也可以。
2.后面又在你这里零零碎碎借了12000,没有写
借条,只要你实际给同事12000元,
借款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说,你主张借款合同存在,你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你
收集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比较不容易。
3.后面现在一分钱都没还我,截止日期是4月底,不知您说的是哪一年。如果是今年四月底,那么4月30日经过后,对方仍然不还钱的,构成违约,应当向你支付
逾期利息。
4.一直都没有还,现在失去了联系,找不着人,这个通过
法律知识是无法解答的,你可以通过一些共同朋友、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去查询对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