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人
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
案件受理费由
败诉的
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
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
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
上诉人是一审中的
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
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对于诉讼费的承担,如果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达成合一约定由一方或者是双方共同分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约定,但是提
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必须在起诉时预先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的,如果是不缴纳的,人民法院是有权直接
驳回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