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
批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不一定立即放人。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
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
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在其职位我们就要履行该职位的义务,做好自己,是对工作的负责。我们常见的案件审理部门有公安局,当我们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都是可以要求公安就进行帮助,但是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公安是不能对
犯罪人员进行批捕的,这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