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
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
当事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
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