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具有
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
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在
约定违约金时应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基础,根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
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既然是约定违约金,那么在约定违约金时就不能完全依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况且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应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来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