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以
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
民法院审理,涉及该
有限责任公司中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
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
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
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
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
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
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