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
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
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
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
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
收养或
再婚的
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
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