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
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
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
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
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
婚姻法》相抵触,故修正),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
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
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
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
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法律当中规定的
分居两年就可以向
法院起诉离婚了,如果实际的分居年限已经达到三年的话,自然是属于
分居起诉离婚的范围当中的。但是这里的分居三年必须是连续性的,并且这三年当中夫妻之间从来就没有任何一次的性生活,不过性生活这是认定为分居的一个关键性的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