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讨论的
恶意诉讼是指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
诉讼权利的滥用,是
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简称滥用诉权)是指对
起诉权、其他诉讼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形式有:随意起诉,一事多诉;随意进行财产和
证据保全申请(诉前与诉中);制造
延期审理事由;多次异议、不合理多次申请鉴定、调查、调取
证据,造成审限延长;隐瞒证据的提交,人为造成
新证据的提交,成就不断重审与再审的事由;无限制的申请诉前临时措施(指
商标和
专利)等。恶意诉讼不同于虚假
诉讼,它既没有伪造证据、虚构民事
法律关系,只是没有正当理由行使诉讼权利,并且给相对方增加了不合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