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向法院起诉,要预交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财产保全的,要预交
申请费,按
诉讼标的数额计算,并提供
担保财产。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
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