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
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