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
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
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
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
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担心将来的执行问题,应该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向人
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直到最后
判决生效拍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