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后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案件
管辖,笔者近日遇到了麻烦,W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董先生与冯女士早在在W市结为夫妻,之后两人闯荡北京创业颇为成功,先后在别处有多处房产,W市有一处房产,20年来在另地居住,初双方
协议离婚,后冯女士认为
财产分配不公提起了
诉讼要求变更
离婚协议的约定,董先生应诉后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
管辖权异议,W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有一部分在W市为由驳回了董先生的异议。这一下笔者实不敢苟同,便说如果这样
民诉法必须要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必须改成“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会导致《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章乃整个民诉法面目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