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
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