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
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
劳动法规行为的
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
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从劳动争议
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