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使用强制手段的统一,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特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行为人只要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就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妇女有反抗的表现。女方无明显反抗行为或反抗意思表示时,不得据此推定为默示状态下的不违背妇女意志。
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其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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