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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里农村的一些土地因为经营不善已经要面临着征收了,那么不知道农村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具体耕地的补偿费用是有哪些了呢?按照怎样的标准计算呢?

4.4w浏览 匿名 2020-12-10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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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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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br/>  <br/>(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br/>  <br/>(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br/>  <br/>(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br/>  <br/>(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br/>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br/>  <br/>(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br/>  <br/>(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br/>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br/>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br/>  <br/>第五章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br/>  第二十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br/>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br/>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br/>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br/>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br/>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br/>  第三十一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br/>  第三十二条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br/>  <br/>第六章法律责任<br/>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  第三十四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r/>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第七章附则<br/>  第三十五条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br/>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br/>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br/>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br/>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br/>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br/>  附件<br/>一:<br/>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br/>  单位:元亩<br/>  地段划分<br/>  年产值<br/>  土地补偿费<br/>  安置补助费<br/>  按区位条件增加补偿费<br/>  地段综合补偿标准<br/>  土地<br/>  级别<br/>  范围<br/>  蔬菜基地<br/>  水田旱地<br/>  菜地(8-10倍)<br/>  水田、旱地(8-10倍)<br/>  有收益非耕地(5倍)<br/>  菜地(8-15倍)<br/>  水田、旱地(8-15倍)<br/>  有收益非耕地(5倍)<br/>  菜地<br/>  水田、旱地<br/>  有收益<br/>  非耕地<br/>  一级<br/>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br/>  2200<br/>  1200<br/>  17600-22000<br/>  9600-12000<br/>  6000<br/>  17600-33000<br/>  9600-18000<br/>  6000<br/>  25000<br/>  60200-80000<br/>  44200-55000<br/>  37000<br/>  二级<br/>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br/>  2200<br/>  1200<br/>  17600-22000<br/>  9600-12000<br/>  6000<br/>  17600-33000<br/>  9600-18000<br/>  6000<br/>  18000<br/>  53200-73000<br/>  37200-48000<br/>  30000<br/>  <br/>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br/>  1600<br/>  1200<br/>  12800-16000<br/>  9600-12000<br/>  6000<br/>  12800-24000<br/>  9600-18000<br/>  6000<br/>  12000<br/>  37600-52000<br/>  31200-42000<br/>  24000<br/>  四级<br/>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br/>  1600<br/>  1200<br/>  12800-16000<br/>  9600-12000<br/>  6000<br/>  12800-24000<br/>  9600-18000<br/>  6000<br/>  6000<br/>  31600-46000<br/>  25200-36000<br/>  18000<br/>  五级<br/>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br/>  1200<br/>  9600-12000<br/>  6000<br/>  9600-18000<br/>  6000<br/>  19200-30000<br/>  120009<br/>  附件<br/>二:<br/>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br/>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br/>  青苗费蔬菜基地亩<br/>一、二级地段2200鱼塘、藕塘<br/>  <br/>三、四级地段1600参照此标准<br/>  水田旱地亩1200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准执行<br/>  成片苗圃亩2500-3000<br/>  树木补偿费<br/>  果树<br/>  挂果树80<br/>  未挂果树20<br/>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br/>  其它<br/>  树株直径2-95-10直径10-1920-30直径20以上40-50<br/>  附件<br/>三:<br/>  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br/>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br/>  棚子230砖墙棚子<br/>  猪圈210-20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br/>  厕所个100<br/>  鸡笼个20<br/>  压水井口300-400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br/>  灶台个50-100单灶50,双灶以上100<br/>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br/>  围墙25-20、单砖12元、挂斗15元、<br/>  双砖20元<br/>  贮水池化粪池330砖混砌筑水池<br/>  蔬菜大棚28<br/>  有架有膜4有架无膜<br/>  道路2<br/>  沙石路202<br/>  沥青路402<br/>  水泥路502<br/>  硬化水渠330<br/>  坟墓座土坟200砖坟500<br/>  岗地机井20000-30000<br/>  机井座河地机井15000-20000<br/>  长期不用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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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能继承吗?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这个不是遗产的范畴,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因此村民去世后,家庭成员只能继续在承包期内使用,这种使用并不是继承。如果其他成员表示不再经营,则村集体会提前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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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样征用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9浏览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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