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1、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仅在超市内设立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视为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内在具有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可以有效避免危险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悬挂带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可以成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挡箭牌”。对于具有明显危险性的场所,如湿滑陡峭的楼梯,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家具,乃至便于小偷作案和逃跑的通道,店家都有义务进行能力范围内的整改。仅仅悬挂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掩耳盗铃的行为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超市属于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公共场所,为了保障各客户的安全,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了超市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各大超市一般都会放置一个防滑提示,这也是超市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若是顾客不慎在超市摔倒了,那么不管超市是否需要担责,首先需要做都是关心一下伤者、疏散人群,避免应该公共秩序。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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