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
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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