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
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任何类型的无效婚姻都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办理了
结婚登记时,登记机关需要认真审核,若是发现男女双方有血亲关系,或者是有任何一方不满足法定结婚登记条件的,都不得颁发结婚证。若是在结婚后才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需要及时的向
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