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地
讨债是人
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讨债
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
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讨债人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