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期间对
犯罪嫌疑人的临时
强制措施 ,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