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半夜去世,可以在次日携带老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2013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未经救治的非正常
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
工伤、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